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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一起学(101):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主要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6年02月13日  来源:

《建议》提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围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有些问题具有多发性、顽固性特点,需要从源头上、从完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上着力,常态化、长效化抓下去。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对于依法保障企业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持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标本兼治、宽严相济,坚持协同联动、强化监督,着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主要有以4个方面要求。

第一,把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抓住涉企执法司法中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完善执法司法管辖制度,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审查和管辖,健全和落实异地执法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需要明确的是,规范涉企执法,规范的是乱执法、滥执法,而不是不执法,也不是执法越宽越好。要坚守法治原则,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都是依法进行,更好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第二,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法规,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等,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建立常态化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强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制约监督,完善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机制。加快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执法标准统一。完善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全面、实时、精准监督和分析,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估机制,推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三,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涉企强制措施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禁止办案与利益挂钩,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处置涉案财物。完善企业权利救济制度,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案件审查和执法司法要依法进行,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强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常态化法治学习培训,使之牢记职权法定,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围绕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深入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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